(2016)川1521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舒世琼、舒世英与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世琼,舒世英,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82-1号申请执行人舒世琼,女,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王场乡花阳村湾头组3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406022287。申请执行人舒世英,女,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普安乡北平村杨树组,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105038226。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73342983-2。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3784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裁定如下:为申请执行人舒世琼、舒世英办理位于宜宾县柏溪镇黑河桥万兴现代城C组团第1-1-02号(合同编号为XY2010037)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云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