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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静波诉被告新乡市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静波,新乡市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50号原告马静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海丹,女,汉族被告新乡市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张元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坤,该公司工程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静波诉被告新乡市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蒋东义审判员 :谢红梅审判员 : 延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李 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