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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白亚棉与徐光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1353号原告白��某,住德惠市。被告徐某某,住吉林市。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殿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2月2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徐博,现在10周岁。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打仗,2016年3月因故意殴打原告和他人而受到行政处罚。现双方已分居,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徐博归被告自行抚育;双方共同债务2万元、共同债权10万元依法平均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可以抚养孩子,原告支付抚养费。债权债务以票子证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2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徐博(出生于2006年9月14日)。原告主张原、被告感情破裂,但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白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白某某150.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荣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