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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尤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勇,徐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871号申请执行人尤勇。被执行人徐尚军。本院在执行尤勇申请执行徐尚军交通事故一案中,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5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贾 磊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