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行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葆菁与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聘行政管理、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葆菁,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莆田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闽03行终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葆菁,女,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委托代理人李美满(系上诉人父亲),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莆田市。法定代表人郑重,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天泉、林丽云,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事,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法定代表人翁玉耀,市长。委托代理人吴章明、隋海洋,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委托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李葆菁与被上诉人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聘行政管理及被上诉人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1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通过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上诉人李葆菁的委托代理人李美满、被上诉人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天泉、被上诉人莆田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隋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李葆菁于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在莆田学院广告学专业学习,并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在校期间又参加辅修专业(会计学)学习,并取得《莆田学院辅修毕业证书》、《莆田学院辅修学位证书》(管理学学士学位)。2015年4月15日,被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网上发布《莆田市2015年春季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通告》及《莆田市2015年春季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报考指南》,其中(二)关于学历学位中第5点:要求报考者的学历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可查询认证;有学位条件要求的,须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上可查询认证;“双学位”、“双专业”所对应的学历学位,须在福建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fjedu.gov.cn/)的查询平台查询认证。2015年5月,原告李葆菁以双学士、会计学专业本科的身份报考了荔城区第一实验幼儿园管理岗位,该岗位要求:学历类别为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层次为大专以上,专业为会计与审计类、财政金融类等。经初审通过后参加考试,笔试成绩第一名。2015年6月26日,莆田市荔城区公务局在面试资格审核时,发现原告的莆田学院会计学专业系《辅修毕业证书》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中载明的专业为广告学,故认为“辅修专业不符报考条件”,决定复审不通过。原告不服,向被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经被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决定维持荔城区公务局的复审意见。原告不服,向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5年9月23日,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作出莆政行复(2015)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作出的莆田市2015年春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A类岗位面试资格条件不符的复审决定。致引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莆田市2015年度春季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报考指南》明确要求报考者的“双学位”、“双专业”所对应的学历学位,须在福建省教育厅门户网站的查询平台(http://sxwszy.fjedu.gov.cn/)查询认证。原告以双学士、会计学本科进行报考,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原告取得广告学专业及会计学辅修专业管理学学士学位,并不能证明其具有“双学位”、“双专业”资格,且在福建省教育厅“双学位”、“双专业”便捷查询栏目中也无法查询到原告的信息,故被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维持荔城区公务局“辅修专业不符报考条件”的复审意见以及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复审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规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葆菁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李葆菁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参加莆田市2015年春季事业单位招聘资格是合法的。上诉人报考的职位只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会计专业即可,这在《报考指南》中已经明确。上诉人跟前几届参加“双学位”、“双专业”的毕业生都是依照同样的文件精神。福建省教育厅从2014年开始规范用名,不用“双学位”、“双专业”,而用“辅修专业”,而用“辅修专业”,毕业颁发的自然是“辅修学位证书”。从福州大学的《关于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相关事宜的通知》中也很明确了。本案上诉人系2014届毕业生,而福建省教育厅于2013年11月颁发了闽教学(2013)22号文件,要求规范我省高校第二学历,莆田学院颁发给上诉人辅修毕业证书和辅修学位证书。此外,本案被上诉人莆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存在越权行为。学历认定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职责,毕业证书是否有效的解释权在教育部门,而不是人事部门。被上诉人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定的《报考指南》规定报考条件中并没有说明辅修专业不能报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第二学历是省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是符合报考条件的。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撤销复议决定,判令两被上诉人恢复上诉人在2015年度春季莆田市事业单位招聘面试资格,并作相等安置。被上诉人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其对上诉人作出的复审决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依规。原告涉及提供不真实的网上报名信息。原告网上报名时填报的学历专业为“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双学士会计学专业”,上诉人现场书面材料复审时提供的是莆田学院会计学专业“辅修毕业证书”和标注为广告学专业的“报到证”,上诉人网上报名填报的信息和复审现场提供的书面材料显然不一致。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于2001年开始建立并实施,从该年起颁发的毕业证书未经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从教育部上述的规定可以认为,未经注册的证书一律不予承认。上诉人提供的辅修专业证书网上查询仅为学生名单查询,与闽教学(2011)26号文件规定的“双学位、双专业”电子注册查询的通道以及采信程度完全不同,应不属于教育部规定的证书注册,在招聘规定的注册查询网址(http://www.fjedu.gov.cn)中不能查询认证,故不予承认。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依照报告指南等有关规定,对上诉人李葆菁进行了严格的报考资格条件审核,认为上诉人确实不符合其所报考的岗位条件,事实清楚,请求本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被上诉人莆田市人民政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根据莆田市2015年春季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报考指南的要求,报考者须在福建省教育厅门户网站的查询平台中查询认证。答辩人受理上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按规定将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发送给被上诉人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其予以答复。答辩人对所涉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决定予以维持,遂在法定审理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答辩人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对一审庭审时的质证意见双方均予认可。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对证据的认定与原审法院相同。据此,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葆菁根据《莆田市2015年度春季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通告》,报考了荔城区第一实验幼儿园管理岗位,该岗位设置要求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会计与审计类专业。上诉人通过网上报名并参加了笔试,被上诉人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时,因上诉人提供的是广告学专业的就业报到证和会计学专业辅修毕业证,认为不符合报考条件遂取消其报名资格。根据教育部《关于重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市学历证书查询唯一网站的公告》(教学(2004)25号文)及《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文)规定,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是学生学历证书查询的唯一网站。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应标注在主修学历注册信息中。学历注册信息应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也规定,经研修达到毕业条件并获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的报告者,在本省范围内承认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在福建省教育厅的网站(http://www.fjedu.gov.cn)中查询认证。本案被上诉人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诉人李葆菁网上报名资料进行复审,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站对上诉人提供的学历证书注册情况进行查验,但均未查验到上诉人李葆菁的辅修专业注册信息,其主修学历证书注册信息中也没有标注辅修专业证书。上诉人李葆菁提供的就业报到证上标注的专业系广告学,没有注明辅修会计学专业,也未注明“双学位”、“双专业”。上诉人提供的纸质证书上也未标注辅修毕业证书。故上诉人持有的辅修毕业证书不符合教育部上述规定的主、辅修专业信息均应标注在主修学历证书内容中的要求。故被上诉人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招考指南的规定,认定上诉人提供不真实网上报名信息,取消其报考资格,并无不当。被上诉人莆田市人民政府收到上诉人李葆菁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审查后认定被上诉人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取消报考资格符合报考指南的要求,并决定予以维持。该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上诉人请求撤销复议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葆菁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完育代理审判员 李国洪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