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7刑更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叶亚五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亚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536号罪犯叶亚五,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端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亚五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肇中法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叶亚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叶亚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亚五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4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虽提供银行存款四千元的凭证,但未汇款成功,实际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仍应继续缴纳罚金;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亚五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该犯未完全缴纳罚金,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亚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