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行审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瑞安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瑞安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审9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高新园拓展区双子座5号楼)。法定代表人冉进红,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先锋,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慧林,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瑞安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界贸易中心大厦第29层8号。负责人江国辉。委托代理人张远梅,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渝)安监管罚字(2009)第(1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中的余款81.5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承建的渝中区新华路瑞奇大厦改建工程项目通风井(改建大楼的东南角,新华路与中华路交汇处)未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和安全网等防护措施;安全检查监督不落实,未督促从业人员佩戴、使用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与天时拆迁公司在同一作业区进行生产活动,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两个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2009年4月16日10时左右,被执行人承建的渝中区新华路瑞奇大厦改建工程项目通风井(改建大楼的东南角,新华路与中华路交汇处)负3层与负4层间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受伤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2009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渝)安监管罚字(2009)第(1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处罚款125万元,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罚款11.5万元,两项合并处罚款136.5万元。2009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瑞安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申请执行人经批准同意被执行人分四期缴纳罚款,第四期至2015年12月30日前缴纳罚款捌拾壹万伍仟元。2016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安监管催(2016)1号《催告履行通知书(单位)》。被执行人瑞安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缴纳剩余81.5��元罚款,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瑞安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2.1条、第3.2.2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渝)安监管罚字(2009)第(1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渝)安监管罚字(2009)第(1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中的余款81.5万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依德审 判 员 董莉萍代理审判员 李旻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