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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5民初729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梅百所,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叶某某,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2。委托代理人:叶明好,男,住址同上。系叶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许复敏,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古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梅百所,被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明好、许复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某某诉称:宋某某与叶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正月初六按照农村习俗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8月叶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当时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宋某某与叶某某仍不能和好相处,双方分居生活,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宋某某与叶某某离婚;2、叶某某返还宋某某彩礼、黄金款44000元。叶某某辩称:1、叶某某同意与宋某某离婚;2、宋某某要求返还彩礼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宋某某的此项诉讼请求;3、宋某某应当返还属于叶某某的金银首饰一条金项链、一副金耳环;4、宋某某应当返还属于叶某某的陪嫁物品五床被子(其中一床为蚕丝被);5、叶某某在夫妻存续期间花费的医疗费3000元宋某某要承担。经审理查明:宋某某与叶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2月26日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性格不合,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叶某某于2015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2015年10月29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仍不能和睦相处,夫妻分居生活。2016年2月18日,宋某某以与叶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成讼。另查明:1、叶某某的陪嫁物品:五床被子(其中一床为蚕丝被),现在宋某某家中;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某为治病用去医疗费用2161.50元。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结婚证、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宋某某与叶某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分居生活,且相互之间又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在诉讼中,叶某某亦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宋某某与叶某某离婚。叶某某陪嫁物品属婚前财产,宋某某应予以返还。叶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治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2161.50元,因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宋某某应承担该费用的50%,即1080.75元。对本案中所涉的彩礼、金银首饰,仅凭当事人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难以查明,对此纠纷另案处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宋某某与叶某某离婚。二、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叶某某的陪嫁物品五床被子。三、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叶某某医疗费用1080.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宋某某承担。(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54001040025738,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古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静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