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善萍与黄雅婷、骆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萍,黄雅婷,骆昭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02民初280号原告李善萍,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委托代理人庞体胜,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雅婷,女,曾用名黄桂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骆昭凯,男,曾用名骆超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李善萍诉被告黄雅婷、骆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庞体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雅婷、骆昭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黄雅婷系朋友关系,被告黄雅婷于2015年1月1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之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黄雅婷一直未还。被告骆昭凯与被告黄雅婷系夫妻关系,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来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被告黄雅婷、骆昭凯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雅婷于2015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善萍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用于生意资金周转”,落款处由黄雅婷以借款人身份签名。被告黄雅婷出具该《借条》后,未向原告还过借款。另查明,被告黄雅婷与被告骆昭凯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借条》、查档证明、户籍登记证明、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雅婷向原告借款5万元有《借条》为凭,故本院对该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现被告黄雅婷经原告催促并诉至法院后仍未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黄雅婷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的责任。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黄雅婷支付自2016年1月27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并未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的限制,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骆昭凯是否应当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骆昭凯应当承担本案借款的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雅婷、骆昭凯偿还原告李善萍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雅婷、骆昭凯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10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帐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祖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