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苏某、郑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郑某,王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12刑初34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曾用名苏林,无业。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牟平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曾用名郑鹏,职业农民。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牟平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职业个体。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公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郑某、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郑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纠集被告人郑某、王某甲于2015年10月10日下午,驾车在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与工商大街交叉路口处将被害人李某驾驶的鲁Y×××××号货车别停,后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李某、马某,并对鲁Y×××××号货车进行打砸,致被害人李某左肩部轻微伤、车辆受损。经鉴定鲁Y×××××号货车损毁价值人民币435元。案发后被告人苏某于2015年10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郑某、王某甲于2015年11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郑某、王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任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苏某、郑某、王某甲予以惩处。被告人苏某、郑某、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与杜某夫妻在烟台市牟平区三联家电因家电送货问题与送货人员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苏某持匕首威胁送货员李某,被杜某等人劝开。后被告人苏某将杜某送回杜某的维修厂,其驾车返回三联家电超市找被害人李某,途中看到被害人李某的送货车,被告人苏某遂驾车跟随被害人李某的货车并联系被告人郑某、王某甲过来。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车辆行至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与工商大街交叉路口时,被告人苏某驾车超过李某驾驶的鲁Y×××××号货车并将该车拦下,后被告人苏某拿伸缩棍将李某驾驶室的玻璃打碎,并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郑某、王某甲赶到,被告人郑某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并持匕首捅伤其左肩部,与被害人李某一起送货的马某从鲁Y×××××号货车副驾驶位置下车,被告人王某甲踢其一脚,后被告人苏某将鲁Y×××××号货车前挡风玻璃砸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左肩部之损伤构成轻微伤;鲁Y×××××号货车损毁价值人民币435元。案发后被告人苏某、郑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李某的谅解;赔偿了被害人马某及鲁Y×××××号货车的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0日7时30分左右,我和同事马某从烟台开发区三联家电仓库拉货后送货。15时30分左右我们到牟平区世纪花园3号楼3单元301号送电视时户主说他们没买电视,后我打电话联系买家,买家说地址错了是世纪花园2号楼3单元301号,我们又去了2号楼3单元301号,结果家里没人,我又打电话联系,买家让我等十来分钟,我说等不了,我们都有日程安排,可以晚点儿再给她送,她不同意,买家还要求退货,我说我们不管退货只管送货。后我和马某按照日程继续送货,16时左右我们去三联家电超市送样机时过来两男一女,其中一个男的推我一把说:“刚才是谁打的电话?”我们都没放声,他又问了一句:“刚才送电视是谁打的电话?”我说我打的,这男的就拿出一把折叠匕首,骂骂咧咧的说要捅死我,被在场的导购员拉开了。我和马某卸货后开车走了,后我们接到三联家电超市导购员的电话说有件货他们自己送,我就开车回三联家电,我把货卸下后又去弘盛青年城送货,我走到通海路时发现买海信电视的买家开着一辆银灰色大众牌轿车跟着我们,车牌号是鲁Y×××××,我怕出事就开车回三联家电超市,我绕了一圈走到牟平区妇幼保健院路口时被对方把车别停,从大众车上下来三个男的,其中一个男的手拿一把伸缩棍,他先朝我走过来,并把主驾驶的门玻璃打碎了,然后把车门打开用棍子朝我身上打了十多下,被我用胳膊挡住了,另一个男的拿把匕首,他站在主驾驶门外用匕首朝我捅了两下,捅在我的左侧肩膀和左胳膊上,后他关上车门走了,还有一个男的拿车上的矿泉水瓶朝我砸了一下后也走了,拿伸缩棍的那个男的把前挡风玻璃砸碎了,并把伸缩棍掉在仪表盘上,拿矿泉水瓶的那个男的从副驾驶处上来把伸缩棍拿走后他们开车走了,我打电话报警。我的两只胳膊被伸缩棍打肿了,左胳膊的筋被打伤了,左胳膊被匕首刺破两个伤口,分别缝了一针,头被矿泉水瓶砸的疼。我们的车是瑞风箱式货车,货车的主驾驶车门玻璃和前挡风玻璃被打碎,主驾驶门上边车顶边缘被砸凹了。(2)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我在烟台市三联家电送货,我和李某是同事。2015年10月10日早晨上班后,我和李某按照安排送货,15时30分左右我们到牟平区世纪花园小区送一台海信电视,货单的地址是世纪花园小区3号楼3单元301号,可业主说没有买电视,李某打电话联系买家,买家说地址报错了,是世纪花园2号楼3单元301室,我们又去了2号楼,但家里没人。李某又打电话给买家,买家要求我们等十来分钟,李某说不能等,可以晚点儿再给她送,买家不同意并说要退货,李某说退货是公司的事,我们负责送货就挂了电话。后我们到到三联家电超市送样机时来两男一女,一个男的问刚才谁打的电话,李某说是他打的电话,这男的就用手推一把李某,我看见他手里拿一把匕首,后被导购员拉开了。后我偿继续送货,我们驾车沿牟平通海路往南走时李某说后面有车跟着我们,就是刚才三联家电超市门口的那辆车,我打电话和王经理说了情况后我们开车回三联家电,我们走到牟平区妇幼保健院路口时被对方把车别停,从对方车上下来一个男的,他手里拿着伸缩棍朝李某去了,还有一个男的也朝李某过去了,我看他们两人都过去打李某就想拉架,一个胖子拽着我衣服把我往后扯,还从后面踹了我一脚,并对我说:“不该你事,一边去。”我就跑上车拿电话报警,我报完警时打李某的人已上车跑了。李某的两只胳膊被伸缩棍打肿了左胳膊被匕首刺破两个口子,头被矿泉水瓶砸了。他是被买海信电视的一伙人用伸缩棍、匕首、矿泉水瓶打的。我们开的货车主驾驶车门玻璃和前挡风玻璃被打碎了,主驾驶门上边门框被砸凹了。用伸缩棍打李某的人就是在三联家电门口用匕首朝李某比划的人。2、证人证言(1)证人杜某证实:我和我对象在牟平区三联家电买了一台海信液晶电视。2015年10月10日14许,我对象让我回家等着接货,我先到我的修车店里后才回家的,我在家等了十多分钟送货的人没来,这时有人到店里修车,我就回店里了。过了一会儿我对象打电话问我怎么不在家,后她让我到新大地接她。正好车也修好了准备试车,车主说开他的车去顺便试试车,车主开着他的车拉着我到新大地接我对象,后我们三人一起到三联家电退电视,在超市门口我们遇到三联家电的送货车,我问送货的小伙:“刚才是你们往世纪花园送的货吗?”小伙说:“是,怎么了?”我觉得小伙挺狂的,就和他吵吵起来,我对象把我拉到超市里面,我对象找经理货退,送我们来的车主在超市门口和送货的小伙争吵起来,我跑出去抱着车主往超市里拖,我对象也出来帮忙,还有两个导购员也来拉架,我们进了超市后有人打电话修车,我让车主拉着我回修车店,我对象还在超市处理电视的事,车主把我送回店里就走了。过了二十多分钟,我对象打电话说三联家电送货的小伙被人打了,问是不是我叫人干的,我说不是,之后我再没管这事。(2)证人王某乙证实:我在牟平三联家电买了一台海信液晶电视,2015年10月10日三联家电公司安排送货。当天14时许送货的人打电话问可不可以晚上送,我没同意,后他说半小时内送到,当时我在牟平区新大地,我让我对象杜某回家收货,我对象等了10分钟没见送货的就去修车店了。15时左右送货的小伙打电话问我是送到世纪花园小区3号楼3单元301号,我说是2号楼。小伙牢骚了几句我也没说什么,后小伙问我家里有人吗,我说应该有人,挂了电话后我打电话给我对象,知道他不在家我刚要打电话给送货的小伙,小伙就打电话过来说家里没人,我让他等几分钟,小伙说不等,晚上再送,我坚持让小伙等等,他不同意,我非常生气就说那就退了吧,小伙说你退吧。后我打电话给我对象让他来接我去三联家电退货,过了一会儿一个小青年开车拉着我对象来接我,我们一起到三联家电超市,在超市门口我们遇到送货的小伙,我对象问开货车的小伙:“刚刚是你往世纪花园送货吗?”小伙说:“是我,怎么了?”我怕两个男人打起来就拉着我对象往超市里面走,后开车拉我们去的小伙和送货的吵起来,我和我对象还有导购员把开车的小伙拉到超市里,后我对象接电话有人找他修车,那个小伙就开车拉着他走了。过了十多分钟,三联家电的王经理拉着我买的东西往我家送,路上王经理跟我说:“你对象还找人跟着我家送货车吗?”我说:“不可能。”后我们到妇幼保健院路口时我看见三联家电的送货车斜停在路中间,地上有很多碎玻璃,送货的小伙坐在车上,110警车也来了。我给我对象打电话问知不知道三联家电送货车被砸了,他说不知道。(3)证人吴某证实:我和苏某是2014年在福山区一家汽车装潢店一起打工时认识的。150××××5565这个手机号是2015年10月1日苏某借我的身份证到手机店办的。(4)证人吕某证实:2015年10月10日15时30分左右,李某和马某到牟平区三联家电超市送样机,我在签单时听到身后有吵吵声,我回头看见两个男的推搡李某,还指指点点想打李某,我就过去把他们拉开了。我问旁边买海信电视的女的怎么回事,买家说这个人送货时家里没人,她要求他等一会儿,他不等,说话态度非常不好,我跟她解释时,一个男的手里拿着匕首冲李某去了,我和同事林丹丹把那男的拉开了,后李某开车走了。经我看打架的录像,用棍打李某的人就是拿匕首朝李某比划的人。3、鉴定意见(1)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左肩部之损伤为轻微伤。(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鲁Y×××××跃进货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35元。4、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五份,证实经被告人苏某依法辨认,王某甲就是伙同苏某对李某等人进行殴打的胖子;郑某就是伙同苏某对李某等人进行殴打的大掰;经马某依法辨认,王某甲就是踹他一脚并阻止他过去劝架的人;经吴某依法辨认,苏某就是视频资料中持伸缩棍对司机进行殴打的人;经李某依法辨认,持伸缩棍对其进行殴打的人就是在三联家电门口与其发生争执的人,即被告人苏某。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发现场的视频,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6、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李某于2015年10月10日15时50分报案至牟平公安分局,牟平公安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均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3)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三份,证实被告人苏某、郑某、王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7、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苏某、郑某、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郑某、王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且造成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苏某、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苏某、郑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宪丽人民陪审员 王学尧人民陪审员 高承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露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