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建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2673号原告陈建美,女,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俞智渊,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颖华,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庙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庙西村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美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庙西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暂不通过诉讼途径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美撤回起诉。审判员 樊形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