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湘等与王湘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湘,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异3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湘,男,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委托代理人包亮亮,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沈丽,女,汉族,中华工商时报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会城门。沈丽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860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王湘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湘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王湘及其委托代理人包亮亮、被异议人沈丽到庭参加了谈话,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湘述称,2014年,王湘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与沈丽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双方诉争房屋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XXX号房屋,及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XXX号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院确认XXX号房屋由沈丽居住使用,XXX号房屋由王湘居住使用,待诉争房屋权属证书办理完毕后,归各自所有;沈丽应向王湘支付相应房屋价值差价。2015年,诉争房屋所有权证下发。沈丽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湘要求腾退房屋,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王湘限期将诉争的XXX号房屋腾退。沈丽持上述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沈丽至今为止未将房屋差价予以补偿,若王湘将XXX号房屋交付沈丽使用,其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故王湘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依法中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86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沈丽辩称,我拥有诉争的XXX号房屋合法所有权。王湘提出停止执行腾退房屋的理由不成立。现我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保障我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查明,沈丽与王湘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准许王湘与沈丽离婚;二、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XXX号房屋由沈丽居住使用,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该房屋归沈丽所有;三、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XXX号房屋由王湘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该房屋归王湘所有;四、驳回王湘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外,该判决认为,“就沈丽主张王湘私自出售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屋得款45万元一事,由于XXX号房屋的面积大于XXX号房屋,待将来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可以确定房屋具体市场价值时,沈丽应当向王湘支付相应的房屋价值差价,故对该45万元不予处理”。王湘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一中民终字第0374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2014年7月,沈丽起诉至本院称:根据已生效的(2014)海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对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XXX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请求法院判定,王湘将诉争XXX号房屋腾空交付其使用。本院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18605号民事判决,判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王湘将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XXX号房屋腾空交沈丽收回使用。王湘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民终字第0175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2月26日,沈丽持上述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湘将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XXX号房屋腾空并交付其使用。另查,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XXX号房屋进行了产权登记,登记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沈丽。现该房屋由王湘实际使用。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2014)海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2014)一中民终字第03741号民事判决、(2014)西民初字第18605号民事判决、(2015)二中民终字第01752号民事判决、(2015)西执字第2774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卷宗材料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必须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王湘未能将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XXX号房屋腾空交沈丽收回使用,沈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执行实施机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予以执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王湘提出执行中应先行解决房屋价值差价问题的表述,不能成为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法定理由,对其主张中止执行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湘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沈 杰审判员 李玉荣审判员 袁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