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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马伯裕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马伯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长沙,机构代码:××。负责人高永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裕明、胡万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伯裕,男,汉族,广东省台山市人,住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2317。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马伯裕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江开法民四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被告马伯裕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二、被告马伯裕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00元和截至2014年5月6日透支利息1296.41元、滞纳金559.08元、其他费用242.6元及自2014年5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标准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案受理费98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马伯裕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马伯裕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马伯裕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车管、国土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伯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马伯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伯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2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