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雷本智与朱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本智,朱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雷本智,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光泽县。被执行人朱兴华,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生,公务员,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雷本智与被执行人朱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光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信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坚审判员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