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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56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5月3日,农民。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9年8月14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丽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