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56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5月3日,农民。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9年8月14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丽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