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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677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西环办金川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小云,农民。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小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临民初字第763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7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 乐执行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