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秋健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秋健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刑初84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秋健,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逮捕,2016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秋健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山市看守所向本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经审查,被告人林秋健因患有冠心病,在中山市人民医院急症监护室救治,无法出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审理。审判长 史国荣审判员 施斌斌审判员 李振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