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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武汉现代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与刘晓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现代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刘晓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民初1001号原告武汉现代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476号。法定代表人卓茂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汉春(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思,女,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武汉现代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芳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现代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泌尿医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华、被告刘晓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现代泌尿医院公司诉称:刘晓思于2013年应聘到案外人武汉现代泌尿外科医院从事护士工作,与该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由该医院对其进行管理。现代泌尿医院公司与武汉现代泌尿外科医院系两个不同的主体,刘晓思应向武汉现代泌尿外科医院主张权利。现现代泌尿医院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现代泌尿医院公司与刘晓思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现代泌尿医院公司不向刘晓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945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72.50元;3、刘晓思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晓思辩称:武汉现代泌尿外科医院与现代泌尿医院公司是一个主体,应支付造成刘晓思失业的补偿,诉讼费用应由该公司承担。刘晓思与现代泌尿医院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现代泌尿医院公司因拆迁提出与刘晓思终止劳动合同。刘晓思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未提起诉讼,现按仲裁裁决结果主张权利。经审理查明:现代泌尿医院公司与武汉现代泌尿外科医院系同一主体,医疗机构许可证登记名称为武汉现代泌尿外科医院,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现代泌尿医院公司。刘晓思于2013年7月1日入职现代泌尿医院公司,双方于2013年10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1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工作岗位为护理部等。刘晓思的社会保险由现代泌尿医院公司缴纳。2015年10月15日,因现代泌尿医院公司经营地点被拆迁,该公司提出与刘晓思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刘晓思未继续工作。现代泌尿医院公司已为刘晓思办理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刘晓思的平均工资为2,361.49元。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刘晓思在法定节假日加班27天。2015年11月2日,刘晓思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确认刘晓思与现代泌尿医院公司2013年7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15年10月31日止;2、现代泌尿医院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5,620元;3、现代泌尿医院公司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693.60元。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于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现代泌尿医院公司支付刘晓思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94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72.50元;驳回刘晓思的其他仲裁请求。现代泌尿医院公司不服,起诉来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审理中,刘晓思请求驳回现代泌尿医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仲裁裁决结果主张权利。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故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网页截图、武汉市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明细查询单、排班表照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刘晓思于2013年7月1日入职现代泌尿医院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现代泌尿医院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提出与刘晓思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刘晓思未继续工作,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0月31日解除,刘晓思的工作年限已满2年不足2年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双方劳动关系系现代泌尿医院公司因经营地点拆迁提出解除,符合上述规定,该单位应支付给刘晓思经济补偿金,该款为5,903.73元(2,361.49元/月×2.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刘晓思在法定节假日加班27天现代泌尿医院公司应向刘晓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794.51元(2,361.49元/月÷21.75天/月×27天×3倍)。因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现代泌尿医院公司支付给刘晓思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94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72.50元后,刘晓思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刘晓思接受裁决结果,故现代泌尿医院公司应支付给刘晓思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94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72.50元。现代泌尿医院公司提出的该公司与武汉现代泌尿外科医院系两个独立的主体,但未就此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对其主张的此项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对其主张公司与刘晓思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武汉现代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思在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武汉现代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被告刘晓思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945元;三、原告武汉现代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被告刘晓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72.50元;四、驳回原告武汉现代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现代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芳二○一六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洲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