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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魏华明与李安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华明,李安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378号原告魏华明。被告李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华明与被告李安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文万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卓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