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魏华明与李安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华明,李安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378号原告魏华明。被告李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华明与被告李安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文万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卓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