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XX诉李超、刘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超,刘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887号原告:XX,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被告:李超,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刘子平,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XX诉李超、刘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婧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