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3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罗联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35号罪犯罗联溪,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联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罗联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联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二月至二O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四分,获得二O一四、二O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罗联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联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