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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常熟市赵市华达染整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渠成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赵市华达染整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渠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456号原告常熟市赵市华达染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罗目墩。法定代表人陈平华。委托代理人邱国恩,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渠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金鳞路环湖宏顺工业坊8号楼。法定代表人陆元根。原告常熟市赵市华达染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渠成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赵市华达染整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国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渠成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赵市华达染整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染色加工,双方共发生业务金额42876.9元,被告未付,原告催讨未果,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染色加工费42876.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常熟市渠成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5月间,由被告提供白坯布委托原告为其染色加工,共计发生加工费42876.9元。上述加工费被告至今未付。审理中,本院向被告常熟市渠成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元根做了谈话笔录,其称对于原被告发生的加工费数额是正确的,但是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以上事实,有送货单、谈话笔录等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常熟市渠成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而可能造成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负。被告结欠原告加工款42876.9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为证,被告也确认了加工款的数额,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可能存在加工质量问题,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渠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赵市华达染整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款人民币4287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6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56元,由被告常熟市渠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敬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