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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行终字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宽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字1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宽。上诉人李宽因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立初字第0096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起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南开区人民政府作出[2014]72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其补正身份证明原件。其生活居住均不在天津市,且曾多次以邮寄方式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开区人民政府均给予了明确答复,并未要求补正过身份证明原件,故其认为[2014]72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增加其行政复议成本,于法无据。故其起诉撤销该通知书。其诉请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对上诉人李宽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2014]72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该通知书系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作出的审查认定,故李宽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征助理审判员 韩 涛助理审判员 黎志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