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温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海波与陈良均、金珍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波,陈良均,金珍珍,陈佐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温商初字第305号原告:郑海波。委托代理人:舒春晓,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均。被告:金珍珍。被告:陈佐香。原告郑海波为与被告陈良均、金珍珍、陈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案件后,由审判员杨忠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陈佐香下落不明,本案于2016年2月1日转换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忠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建华、人民陪审员XX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海波的委托代理人舒春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良均、金珍珍、陈佐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郑海波起诉称:2015年7月13日,被告陈良均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给原告收执。借条约定:1、被告陈良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2、被告陈佐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被告陈良均归还了借款本金100万元,剩余200万元被告未予以归还。现原告自己急需使用资金,向被告陈良均多次催讨,但被告陈良均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另外被告陈良均与被告金珍珍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佐香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陈良均、金珍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2、判决被告陈佐香对上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良均、金珍珍、陈佐香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良均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7月13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被告陈佐香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捺指印。借条出具后,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将3000000元借款转入被告陈良均的银行账户。借款后,被告陈良均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金1000000元,剩余2000000元借款本金被告未予以归还。原告因自身需要使用资金,多次向被告陈良均催讨,被告陈良均均未对剩余借款本金予以归还,被告陈佐香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陈良均、金珍珍于1999年3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1月3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三被告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原件、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良均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有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讨并向本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已给被告合理还款期,现被告陈良均尚有借款本金2000000元未归还,显属违约,应承担归还相应借款的违约责任。被告陈佐香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佐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陈良均与被告金珍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金珍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良均、金珍珍、陈佐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给原告郑海波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金珍珍、陈佐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400元,由被告陈良均、金珍珍、陈佐香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忠俊审 判 员 程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翡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