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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邓家源与黎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家源,黎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443号申请执行人:邓家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36。被执行人:黎少梅,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828。关于邓家源与黎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黎少梅未能主动履行,权利人邓家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予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仍未能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黎少梅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381号5栋403房(权证号码:01××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七林审 判 员  谢健宇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