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董某与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民初1267号原告:董某。被告:章某甲。原告董某与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元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起诉称:原告婚前对被告生活习惯了解较少,被告与原告哥哥合伙开饭店,原告才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年××月,原告检查发现已怀孕,遂仓促决定与被告结婚。双方商讨结婚事宜时多次发生争吵,婚后被告痴迷于电脑游戏,不顾饭店生意,多次和原告家人争吵。小孩出生时,被告家人从未探望过原告,出院后���告也不照顾小孩。2012年10月,原告出去找工作,双方开始分居。2013年正月,原告曾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在家人的规劝下,原告决定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之后被告仍对原告不管不问。2015年7月,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威胁原告及原告母亲,如果离婚就和原告及家人同归于尽,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被告离婚;2、婚生子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章某甲答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陈述内容不属实,结婚时双方因礼金问题发生争吵,并非感情问题。被告下班后比较累,偶尔玩两个小时游戏。后来原告到南浔上班,被告每月至少抽两天时间请假去看小孩,不存在对被告不管不问的情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湖州市吴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日生育一子,取名章某乙。2012年10月起,原、被告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关系查档证明、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住院病历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体现在婚后生活中互相关心、理解、共同抚养子女及家庭建设等方面。原、被告结婚已近五年,且生育一子,感情基础尚可,双方虽于2012年10月起分居,但主要系工作原因引起,久而久之产生误会和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告愿意与原告消除误会、和好如初,只要双方加强情感沟通和交流,夫妻矛盾尚可化解,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故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董某与���告章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元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阳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