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法定代表人于朝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博,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磊,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德进,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李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费843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连同申请执行人预交执行费共计63690.00元一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培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