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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向山与徐丽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山,徐丽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1696号原告:张向山,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市。被告:徐丽凤,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董新胜,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山与被告徐丽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向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向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山撤回起诉。原告张向山在法庭辩���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向山已预交242.46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向山负担,余款217.4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向山。审判员  杨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迪丽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