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钟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690号原告钟某,女,1988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彦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