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换霞与李丛敏、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换霞,李丛敏,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482号原告刘换霞。被告李丛敏。被告李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换霞诉被告李丛敏、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换霞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换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亚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