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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换霞与李丛敏、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换霞,李丛敏,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482号原告刘换霞。被告李丛敏。被告李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换霞诉被告李丛敏、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换霞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换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亚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