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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何某,女,生于1968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史德贤,邓州市花洲中心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号:A3770410。被告:史某,男,生于1968年6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史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胡 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