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青青与渠肖松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青青,渠肖松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247号原告赵青青,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渠肖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青青与被告渠肖松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青青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青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青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审 判 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