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56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代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演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