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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魏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岳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岳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56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岳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岳某某,村长。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岳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04执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