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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英杰与慈溪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杰,慈溪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721号原告:陈英杰,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邦法,居民。被告:慈溪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南路328号。法定代表人:胡立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德章,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爱丽,居民,系被告公司商品房销售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杰诉被告慈溪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马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