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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金川区宁远堡镇宁远村*组村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727、72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将赔偿款1000元及诉讼费15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727、72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关于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11月2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剩余赔偿款1000元事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