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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秀艳与被执行人郭峰,王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秀艳,穆秀艳与被执行人郭峰,郭峰,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424号申请执行人:穆秀艳,女,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被执行人:郭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王洋,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申请执行人穆秀艳与被执行人郭峰,王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3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225元,申请执行费2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做出还款计划,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倪怀海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