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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882号原告章某某,女,1977年1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章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春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