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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徐先磊与青岛海韵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先磊,青岛海韵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徐先磊,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泰华花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青岛海韵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天津路17号。法定代表人:孙延涛,总经理。徐先磊与青岛海韵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3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9110.6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83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生宝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