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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勇良与余姚市佰康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良,余姚市佰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669号原告:吴勇良。被告:余姚市佰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朝阳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1000303317。法定代表人:陈伟达,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勇良诉被告余姚市佰康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勇良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勇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勇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勇良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阮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