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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9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陈1、陈2、陈3与陈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1,陈2,陈3,陈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048号原告陈1,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陈2,男,1955年7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陈3,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4,女,1953年2月2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1、陈2、陈3与被告陈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1、陈2、陈3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1、陈2、陈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1、陈2、陈3负担。审判员  陆玲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悦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