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1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海县万顺发纸业有限公司、宁海县海邦彩印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县万顺发纸业有限公司,宁海县海邦彩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海县万顺发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50218-2),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竹溪村。法定代表人:戴建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海县海邦彩印厂(普通合伙)(组织机构代码:66848647-7),住所地:宁海县梅林街道上应村。合伙事务执行人:应海军,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229号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36363元、执行费445.44元、财产保全费434元、受理费417元,共计37659.4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海邦彩印厂(普通合伙)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659.44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葛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