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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民终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伟与鲁国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鲁国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民终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振波,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国宏,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上诉人王伟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伟以与被上诉人鲁国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一百一十元,由上诉人王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秀菊审判员  朱 飞审判员  孙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