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王丽波、王者和与大安市农业局、大安市大赉乡永昌村村民委员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波,王者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882行初5号起诉人:王丽波,女,1964年1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起诉人:王者和,男,1954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2015年4月20日,本院收到王丽波、王者和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确认大安市农业局、大安市大赉乡永昌村村民委员会更正承包人王丽波名字登记错误行为;要求重新发放名字正确的土地承包证。本院认为:起诉人对其诉求应先向机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起诉人王者和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十一)起诉人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丽波、王者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秋生审判员 孙志峰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洪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