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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衡阳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衡阳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23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溪江乡。被告衡阳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衡阳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衡阳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愿意为原告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秋收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阳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衡阳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屈建国人民审判员  萧功华人民陪审员  稂小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