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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2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志耀过失致人死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耀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876号罪犯陈志耀,男,1980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1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耀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3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融民初字第3352号民事判决:一、判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238632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3元。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志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志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志耀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耀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