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宏高与龙泉驿区柏合镇九州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高,龙泉驿区柏合镇九州超市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1400号原告:杨宏高。被告:龙泉驿区柏合镇九州超市。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东山国际H区***号。经营者:雷友谊。原告杨宏高与被告龙泉驿区柏合镇九州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宏高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宏高负担。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