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8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552号原告沈某。被告张某甲。原告沈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我和被告是高中同学,大学期间开始谈恋爱,之后出国留学,2009年回到苏州,××××年××月××日登记结婚的,××××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后产生矛盾,2014年12月23日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归我抚养,被告支付抚育费,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是高中同学,恋爱了八年才结婚,婚后感情非常好,在孩子出生以后家里开始有一些纠纷,但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很多时候是一些误会,是缺乏沟通造成的,我希望能够有机会挽回我的婚姻。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和被告张某甲因同学关系于读高中时认识,后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的,××××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12月23日开始分居至今,婚生子随原告沈某生活。现原告沈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告沈某和被告张某甲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沈某和被告张某甲系自由恋爱后成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双方无原则性矛盾。原、被告作为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非常正常,只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且双方婚生子年龄尚幼,完整、稳定、和睦的家庭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希望双方珍惜婚姻、珍惜家庭,共同为婚生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沈某和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姜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