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云鹏诉被告张亚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鹏,张亚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575号原告张云鹏,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亚智,男,出生日期不详。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08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鹏诉被告张亚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鹏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云鹏自行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晨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