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8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吕田科与刘晓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田科,刘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87号申请执行人吕田科,男,农民。被执行人刘晓林,男,居民。吕田科与刘晓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千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田科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晓林支付劳务费2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晓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案款2000元。被执行人刘晓林自觉将案件款2000元交付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沙浪 搜索“”